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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海关发布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
2020年02月17日 来源于:泰安日报社·最泰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支持泰安市重点行业和民营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困难,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泰安海关制定了二十条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帮扶措施。

一、设立快速通关专用窗口,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

(一)设立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企业所需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后续补办相关手续,实现通关“零延时”。(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二)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原材料及成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多元化作业模式办理通关手续。加强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加快进口货物通关放行。(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二、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提前申报”

(三)扩大“两步申报”应用范围,对有适用“两步申报”需求企业,提供一对一帮扶指导。(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四)优化通关流程,所有企业适用进口“提前申报”模式,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适用出口“提前申报”模式。(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三、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免征滞纳金

(五)企业原税单缴款期限为2月9日前的,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一律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汇总电子支付。(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六)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企业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四、扩大捐赠进口物资免税范围 

(七)在原境外捐赠人的基础上,增加国内企业等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等情况,相关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积极了解辖区内捐赠物资情况,做好咨询服务和对接工作,对有关企业捐赠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规定时间予以退还。(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五、优化加工贸易业务办理

(八)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延长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期限,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海关先行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手册不受延期两次以上和延期超1年的限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除外)。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外发加工、余料结转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联系人:曹静,联系方式:13705389088)

(九)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联系人:曹静,联系方式:13705389088)

 

六、提高查验效能,优先保障重点物资通关

(十)支持进出口企业在属地通关,对确需查验的生产型企业急需物资优先查验,为相关企业提供“一对一”查验跟踪服务,排除安全准入风险外,快速验放。(联系人:郭锡铭,联系方式:13854829157)

(十一)对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医用防控物资,验证后直接放行。对未取得上述证明的,凭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放行,允许先登记提离再补办证明手续。对现场查验未发现有明显质量安全问题的医用防控物资,允许先登记提离。(联系人:郭锡铭,联系方式:13854829157)

 

七、鼓励网上办理海关业务

(十二)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支持企业和个人采用网上办事等“少接触”“无接触”方式办理业务。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国电子口岸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企业注册、进出口货物申报等海关主要业务。(联系人:白宗爱,张桂明,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3562896991,18253880959)

 

八、提供技贸措施和统计分析服务

(十三)收集整理因疫情新增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管控限制措施,及时向企业发布,提请企业关注,避免出口贸易受阻;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推动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及管控限制措施对企业出口影响。(联系人:陈炜,联系方式:13625485684)

(十四)发挥海关“数据+研究”作用,及时监测疫情对进出口贸易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开展统计预警分析和课题研究。(联系人:安泽森,联系方式:18253880657)

 

九、推行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

(十五)疫情防控时期内,经济南海关主管职能处室审核批准,在动植物检疫行政审批过程采取“有条件准入”方式,加强对产品的风险研判,采信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联系人:张桂明,联系方式:18253880959)

 

十、优化检验检疫模式实施分类验放

(十六)指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在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压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用时,快速核放。(联系人:隋云鹏,联系方式:13853889927)

(十七)对辖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和企业常用进口零部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立即开始现场检验,检验以资料审核和外观、数量、规格型号为主,合格后允许企业进行安装,最终结果结合设备交付验收情况判定;对企业常用进口零部件实施“合格保证模式”,审核企业报关资料和企业提交的同类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合格后快速验放。(联系人:郭锡铭,联系方式:13854829157)

 

十一、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十八)对于企业在疫情期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积极引导其进行远程网上主动披露,我关及时在线受理,并根据济南海关相关要求,通过邮件形式接收企业相关材料扫描件,按主动披露相关工作程序完成后续处置工作,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联系人:张鹏,联系方式:13793806860)

(十九)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联系人:白宗爱,联系方式:13562896991)

 

十二、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和繁简分流原则,从轻从快办理违规案件

(二十)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于符合简易案件办理条件的,一律适用两简案件程序予以办理;对于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律当场予以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可以不采取扣留货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一律不予采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批准。(联系人:张鹏,联系方式:1379380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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