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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凝聚文明向善力量 《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2022年01月21日 来源于:最泰安 · 泰山晚报

记者从1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泰安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2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自2015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市委宣传部副县级干部李静说,截至目前,我市注册志愿者11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例达21%;注册志愿服务组织1.3万个,发布志愿服务项目2.8万个;首创的“菜单式”志愿服务模式在全国推广,“泰安小美”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文化、促进我市志愿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凤芝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专班多次深入县市区、社区街道、志愿服务组织调研座谈,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基层单位、人大代表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代表的意见,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条例修改论证会,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设计上,条例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力求立得住、行得通。

刘凤芝介绍,《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四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志愿者的氛围,更加精准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志愿服务需求。对我市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办法。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党委、政府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无偿性有所保障;明确了民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孵化培育机制作了细化;明确了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提高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并将每年3月5日当周确定为我市的志愿服务宣传周。

《条例》全面规范和明确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志愿者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和相关的教育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条件,并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提供交通、食宿、通信等保障。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突出志愿服务重点,明确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救援、社会公益活动等领域的志愿服务,优先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健全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为全面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积极性,《条例》对调研中反映较为强烈的人身、财产方面的保险问题予以回应,规定了鼓励保险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适当增加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保险项目、提供购买优惠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举办者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保险的条款。就志愿服务发展基金、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等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明确了关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到省外、境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奖励、优待权益保障的规定,强化了志愿服务回馈的正向激励作用,推动全市各界共同促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向善、向新、向好发展。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民政局局长刘兆泉在会上表示,各级民政部门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推进志愿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联动开展,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持续增加志愿服务的有效供给,推动我市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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