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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颁布实施
2024年01月09日 来源于:本站原创

1月9日,泰安市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松,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专务科张晓,泰安市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会长郭桂林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微信图片_202401091124302.jpg

《规定》是2023年泰安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4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的形式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我市制定了《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依法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将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上升为政府规章的条件已经具备,新规定亟待出台。

立法启动后,通过调研起草、多次修改、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省司法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等环节,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草案)》。2023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共7章43条,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规定》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建设为立法主旨:明确规章制定遵循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统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明确立法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部门立法职责,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主导责任、起草部门的主体责任和涉及部门的依托作用;细化立法程序和步骤,《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到修改、废止、解释等立法环节,对规章制定过程进行了全流程完善;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实施“项目化”管理,推行“一立法项目一工作专班”和“全流程”立法评估,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政府立法服务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微信图片_20240109112430.jpg

《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立法流程,优化各立法环节间的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引领、促进、保障作用,为泰安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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