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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2020年02月02日 来源于:泰安警方微信公众号

通    告

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蔓延等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泰(含泰安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经商、出差等人员,下同)、途经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泰人员的,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

二、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泰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来泰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医疗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破坏诊疗秩序等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贩卖销售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袭警、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全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按照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积极服从社会管理治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阻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按妨害公务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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