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严从快落实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用复工复学人员电子健康通行卡的通告》有关要求,保障复工复学人员顺利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申请办理电子健康通行卡的复工复学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对隐报瞒报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各社区(村)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申请办理复工复学人员电子健康通行卡的,要应办尽办、快速办理。
3.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对本辖区电子健康通行卡办理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指导社区(村)做好电子健康通行卡办理相关工作。
4.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对出示“绿色”电子健康通行卡的复工复学人员一律放行、不得阻拦。
对推诿塞责、应办不办的社区(村),对督促落实不力的县市区(功能区)、乡镇(街道),对应放不放、无理阻挠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特此通告。
泰安市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4日
办理条件、方式如下: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动复工复学,日前,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依托电子健康卡开通线上办理复工复学人员电子健康通行卡业务。
通知明确,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及以上,因复工复学需要出行至异地的(以下简称出行人),可申请办理电子健康通行卡。电子健康通行卡办理实行出行人自行填报承诺、大数据平台核验、管理人员核验签发三重管理。出行人线上提出出行申请、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并作出真实性承诺。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根据后台疫情相关大数据记录进行核验。出行人所在社区(村)疫情防控小组授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签发人)据实进行核签。经授权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为本单位人员核签电子健康通行卡。
通知明确,出行人连续14天以上没有发热(37.3℃以上)、持续干咳、乏力等症状,且排除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办理电子健康通行卡:
1.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出院后观察未满14天的;
2.疑似病例、阳性感染者,未治愈或隔离观察未满14天的;
3.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阳性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未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
4.离开本省行政区返回后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
5.与疫情高发省区人员有接触史,隔离观察未满14天的。
电子健康卡可在“健康山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和“爱山东APP”申请办理。签发后电子健康通行卡将根据核签情况呈现三种颜色之一,即红色、黄色、绿色。其中红色代表不满足出行条件,应向所在社区(村)或单位报告,必要时通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黄色代表需要信息进一步完善核实后通行(如测量体温等),或者健康通行卡已过期、需重新申报;绿色代表可以直接通行。
电子健康通行卡自办理之日起5天内有效,并在5天内通过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进行疫情大数据动态比对管理。有效期内出行人需每日打开“健康上报”模块,点击“每日健康上报”,填写个人体温及健康状况后提交,以保持电子健康通行卡为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