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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消费品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泰安发布最新实施意见!
2020年03月07日 来源于: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消费品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损失,切实帮助企业渡难关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财税支持,帮助企业“渡”难关

 1.提供过桥还贷资金支持。

市财政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短期内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的还贷、续贷提供过桥资金申请过桥还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向市财政申请过桥还贷支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绿色支持通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实施减征或免征纳税款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公告截至日期,为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可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明确困难行业企业结转年限及评定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的评定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加强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快”复产

4.降低社保成本。

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该政策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分工负责)

5.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6.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至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要素成本,缓解企业“重”压力

7. 降低企业物流、人工成本。

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根据市民生活需要,可为市民直接配送生活物资,依据配送数量,给予一定用工补贴,支持企业开展“无接触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缓缴补缴“水、电、气”等费用。

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缓缴补缴各项费用。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气负担;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的企业,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分工负责)

9.鼓励为租户减免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房租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的,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房租收益由出租主体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由承租方和出租主体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出租相关房产的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分工负责)

 

四、优化金融服务,解决企业资金“难”周转

10.加强信贷支持。

鼓励各银行机构采用无还本续贷、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文件要求调整其征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

11.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最大程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大幅压减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有充足订单、市场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企业可采取信用担保,减半收取担保费,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

12.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

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保险服务,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责任单位:泰安银保监分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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