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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泰安市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
2020年03月17日 来源于:泰安市场监管

全市广大个体工商户: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市广大个体工商户认真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有序复工复产,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我市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步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对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进行了汇总梳理,请广大个体工商户予以关注,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助推尽快复工复产,开门营业。

 

一、全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餐饮行业实行复工营业公开承诺,自主复工营业;其他个体工商户(暂缓开业的除外)自主决定开业复工。餐饮业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借助分餐制、公勺公筷制、顾客隔位而坐等有利于维护群众健康的文明用餐方式正常堂食经营。

 

二、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和物资运输。

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市、区)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村居)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四、强化创业资金扶持。

有条件的地区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五、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房租。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税务等主管部门。

 

七、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人社、财政等主管部门。

 

八、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发改、住建、电力等主管部门。

 

九、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十、强化登记许可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登记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如需了解更多支持复工复产扶持政策,可以登录国务院、省、市政府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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