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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情况解读
2019年09月03日 来源于:佚名

今年,市委、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提升工程列为2019年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为推进这项为民实事落地见效,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保障好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近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我市对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为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文件精神,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联合下发文件提出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持续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我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共同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明确。

二、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2018年每人每年66元的基础上,新增15元,2019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险按人均81元筹资,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划拨,个人不另外缴费。在不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各县市区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并按照新的大病筹资标准完成拨付工作。

(二)提高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1000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调整前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新调整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三)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相应提高各档报销比例,原报销比例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55%,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5%,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为75%,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0%。新调整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比普通居民每个档高出5-10个百分点。原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调整为取消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四)明确2020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要求,对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2020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三、其他明确的政策

加大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力度,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利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切实肩负起医疗保障扶贫重大政治任务,组织再动员再部署,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努力实现“六个确保”,即:确保四类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确保制定的医保扶贫政策能够防止人民群众因病致贫返贫;确保医保扶贫政策落到每一个人身上;确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及时兑现;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确保脱贫不脱政策、不脱责任,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反复性。

针对相关政策的调整,各级医保部门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调整、待遇支付、医保扶贫、管理服务等工作在2019年9月底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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